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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瑞芳一名簡姓男子於104年12月為了撿拾河床上的螃蟹誘捕籠,因觸摸漏電路燈旗桿遭電死,基隆地院審理後,認定設置該路燈電桿的瑞芳區公所未盡管理及維護,需負擔80%過失責任,依國賠法,判瑞芳區公所須賠償簡妻與簡男的2個兒子各新台幣64萬元,合計192萬元。
判決書指出,年約63歲的簡姓男子在騎經瑞芳區瑞濱路時,欲至河床上撿拾螃蟹誘捕籠,於是下車跨越路電燈桿旁鐵欄杆後,但因一隻手觸摸燈桿固定架,另一隻手抓白鐵護欄杆而形成通路不幸觸電身亡。
簡妻及簡男的2個兒子認為,新北市瑞芳區公所因管理疏失,未善盡維修責任,導致簡男觸電死亡,因而提出國家賠償,向瑞芳區公所求償共300萬元。
法官根據鑑定報告書,認定簡男的死因為路燈旗桿漏電所致,瑞芳區公所管理顯有欠缺,但法官也認為,設置鐵欄杆目的是為了避免民眾翻越而下至水面捕魚或戲水,簡男有怠於避免、減少損害的情形,仍須負擔20%的過失責任。
法院審酌3名原告財產及收入等因素後,認為精神損害賠償各80萬元為適當,因簡男與瑞芳區公所各需負擔20%和80%過失責任,依國家賠償法判瑞芳區公所要賠償簡妻和簡男的2個兒子各64萬元,全案可上訴。
(中時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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